“买家秀”≠“卖家秀”是否构成欺诈?

来源: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31 12:46:46

  在网购盛行的时代,消费者网购有时会遇到“买时双11,买后315”的情形。近日,大冶市法院审理一起因网购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A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小美损失500元。

  2023年8月,小美通过某平台在A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一台14寸强力大功率工业落地扇。小美签收快递后,发现电风扇的网罩面是塑料材质,并非商品详情页面所展示的金属材质,遂以与宣传图不符为由,向A公司发起退货退款申请。A公司拒绝了小美申请,拒绝说明为“麻烦申请七天无理由”,拒绝原因为“已和买家协商一致”。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美通过某平台在被告A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电风扇,小美依约支付货款,A企业来提供商品,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电风扇所展示的商品图片显示网罩为金属材质,未在任何页面提示14英寸电风扇网罩为非金属材质或不一样的规格材质不同,仅在详情页店铺承诺板块下小字载明“展示产品20英寸款”。该宣传行为足以使小美错误认为14英寸电风扇网罩系金属材质,故而购买。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小美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A公司需返还小美支付的货款,小美应返还A公司案涉商品14英寸电风扇,如不退还货物,则应折抵相应货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网络购物有别于传统的实体购物方式,消费的人在网购时,对一些“物美价廉”产品的宣传要提高警惕,谨慎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审慎选择交易买卖平台。注意审查交易卖家的经营资质,尽量通过个人信任、熟悉的主流交易买卖平台进行交易,不要随意点开来历不明的购物链接,不轻易向身份不明的人员付款。

  二是审慎保留交易证据。仔细确认商品信息,尤其是对限制性、功能性的信息要充分研判,在与商家沟通确认后再下单,在下单后及时跟进快递信息。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视频录像拆封,必要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三是审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网络购物纠纷发生后不要惊慌,应尽可能保留下单时商品详情网页和相关沟通记录,仔细查找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来源,必要时与快递商家进行对话沟通,灵活选择电子商务平台介入、消保部门投诉等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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